2020年07月30日
第07版:法律服务

化了纠纷 解了心结

引题:患者与医院发生纠纷,申请医调委调解。调解员进行了全面调查,并主动深入患者老家,协调多方力量——

□ 李林

患者赵某因双髋关节活动受限,入住保定某医院骨科接受治疗,初步诊断为强直性脊柱炎、右侧大隐静脉曲张。某医院在完善术前检查及术前准备后,施行了右侧髋关节置换术,术后复查提示右髋关节脱位,给予手法复位,效果不佳,再次手术,术后恢复仍不佳。

因多次医疗未能治愈,赵某认为医务人员对病情估计不足,且未尽到观察处理义务,手术失误致右髋关节脱位,又行两次手术,3个月后,右髋关节和整个腿一直疼痛,增加了其身心痛苦和经济负担,因此提出高额赔偿。

某医院不认可该赔偿数额,并向保定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

医调委受理该纠纷后,首先对纠纷事实进行了全面调查。赵某来自保定山区,孤身一人,少年时因强直性脊柱炎发病,不能继续学业,也一直没有正式工作。父母相继去世后,赵某一直希望能够治好身体的残疾,行动便利,生活自理。但在医院第一次手术失败后,导致其右髋关节脱位,第二次手术3个月后右腿仍不能负重走路。赵某现拄双拐,加上患有脊柱炎,不能长久站立,只能躺卧。由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赵某长期住在医院。第二次手术半年后,医院让赵某离院,但赵某以医院给自己治坏为由提出赔偿,且执意不离开医院。院方认为,手术效果不佳的主要原因在于赵某多年患有强直性脊柱炎,手术失败不完全是医院的责任。双方纠纷未能解决,赵某开始留滞医院,给医院的工作秩序带来严重影响。

针对上述情况,调解员针对赵某的思想进行疏导,引导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医疗纠纷,同时引导其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对现病情征询上级医院治疗意见或到法院诉讼等。但赵某不同意进行司法鉴定,希望医调委帮助调解。院方也表示,愿意按照医调委的责任划分意见进行赔偿。

医调委组织医疗库专家讨论。专家论证认为,赵某多年患有强直性脊柱炎病史,行动不便不仅是髋关节问题。某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应当注意强直性脊柱炎的手术禁忌,综合考虑病人身体情况,对治疗效果应提前研判,采取适当的医疗手段并及时与患者沟通,但是某医院未能注意医疗禁忌,医疗手段存在不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此纠纷中,医方应承担医疗损害侵权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医方应赔偿患方医疗费(除去免除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费用。调解员同时协调双方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调解过程中,赵某多次表示不愿离开医院。针对该问题,经过屡次与赵某沟通,调解员了解到赵某真正的“病根”是认为自己无人照料,无家可归。

医调委考虑到赵某的顾虑,同时考虑赵某生活的特殊性,为了更好地解决赵某的生活困难问题,真正化解矛盾,调解员主动驱车到赵某所在的村、乡及县、市扶贫办,帮助赵某申请了必要的社会救助,并设法协调当地政府给予赵某政策帮扶,利用社会力量做好赵某回村后的安置工作。赵某终于同意离院回家。

通过调解员1个多月的艰辛努力,双方就赔偿款数额达成一致,双方纠纷得以解决。

编后话

本起纠纷涉及的医学知识并不深奥,赵某认为自己无人照料,无家可归才是调解的难点。调解员不畏辛苦,利用自己的休息时间驱车百公里赶到患者的家乡走访,了解具体情况。调解员还热心联系多个相关部门,积极解决患者回乡安置问题。整个调解过程不仅彰显出人民调解员的热心与公正,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也彰显出人民调解的必要性和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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