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7月31日
第07版:就案说法

“净身出户”承诺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刘帅

邓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史某,后二人登记结婚。婚后邓某发现,史某自婚前就有赌博恶习,虽经数次规劝却并无效果。后又因家庭琐事,史某对邓某进行殴打,导致邓某头皮擦伤,到医院治疗。史某向邓某致歉,并立下保证书,保证以后再不赌博,好好工作,好好过日子,如果做不到,就净身出户。但史某始终恶习不改,长期对邓某进行殴打和谩骂,家庭暴力行为严重到邓某多次报警并就医治疗。邓某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再无和好的可能,因此向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史某按保证书内容“净身出户”。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被告不同意离婚,但被告有家庭暴力,有赌博恶习,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虽经多次调解未能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准许二人离婚。考虑史某即使有过错,但不至于净身出户,法院遂酌情分割了双方财产。

说法

所谓净身出户,是指在婚姻双方决定离婚时,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时不得到任何共同财产。那么,本案中,邓某以保证书中“净身出户”的条款主张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归其所有,是否有法律依据?

“净身出户”在法律上是存在争议的,就目前的司法实践而言,一般情况下,法律不支持所谓附加条件的“净身出户协议”。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公民有婚姻自由的权利,既包括结婚自由又包括离婚自由。以协议的方式限制对方离婚自由,将放弃全部财产作为离婚的条件,本质就是限制了公民的离婚自由,是违法的。“净身出户”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因为根据现有法律,没有“净身出户”这一法律后果。所以这种“净身出户协议”就是无效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该条款明确规定了以离婚为前提的协议的生效条件。本案中,史某签订的“净身出户”保证书正是约定在离婚时双方对于财产分割的情况,依据该款规定,确定该条款并未生效。

从“净身出户”保证书的内容上看,史某承诺如不好好工作,沉迷赌博,其本人自愿“净身出户”。这本质上是对其将来违反夫妻之间约定而以书面形式约定的财产处分的协议,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之间签订的此类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

法院进行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的总原则是均等分割,照顾妇女儿童、照顾无过错方、照顾生活困难的一方,家暴、赌博等恶习属于法官酌情考虑的证据。

综上分析,“净身出户”保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本案中,邓某以“净身出户”承诺书主张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归其所有,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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