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杨慧 刘彦莎)冒充新闻工作者,先后敲诈钢铁厂、焦化厂等单位和个人72次。近日,由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某等7人敲诈勒索案,在峰峰矿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张某某等7人5年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4万元至1万元不等罚金。令人瞩目的是,在这起案件中,张某某等7人团伙被峰峰法院依法认定为恶势力团伙,张某某属纠集者,其他成员属恶势力成员。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左右,被告人花某某、李某某、郭某某、杨某、杨某某等人通过各种方式,花钱办理了新闻工作者证件,后到邯郸市周边县市区,采用偷拍偷录等方式收集钢铁厂、焦化厂等企业涉嫌环境污染等信息,然后冒充新闻工作者向相关管理部门进行举报或者直接找到涉事单位,以将拍摄的照片和视频网上曝光威胁对方,进而索取财物。如果当事人不理睬,张某某就会撰写新闻稿件,由裴某某发布在网上,然后通过向管理部门或涉事单位负责人发送微信等方式进行施压,索要钱财。得手后,参与犯罪的人员将赃款进行分赃。2018年至2019年5月期间,张某某等7人对邯郸市周边县市区的企业或个人实施敲诈勒索多达72起,被敲诈勒索对象涉及教育、医疗、餐饮、钢铁、焦化、房地产等十多个行业。张某某等人为非作恶,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该案件在审查起诉期间,公诉人多次向张某某等被告人进行释法说理,向他们阐明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最终,7名被告人全部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等7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新闻工作者,以在网络上发布负面消息相威胁,索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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