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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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关于船舶大气污染防治专门立法

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标准

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张树永) 7月30日,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据了解,这是我省在国家和省级层面率先出台的关于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专门立法。

据介绍,我省秦皇岛港、唐山港、黄骅港均在我国大港之列。截至2019年底,全省拥有生产性泊位222个,年设计通过能力和吞吐量均突破十一亿吨,并且以运输煤炭和矿石为主,大型船舶多、单体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比如秦皇岛市,秦皇岛港与主城区直线距离不足4公里,出现东南风时,港口大气污染物对主城区空气质量影响较大。

由于船舶归属涉及国内外,污染防治涉及多部门,需要船舶港口等多方面联动合作,协调任务重,管理要求高,依法防治船舶大气污染十分必要。目前,在国家和省级层面尚没有关于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专门立法,我省有针对性地加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对改善沿海城市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对船舶大气污染防治高度重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城建环资工委认真开展立法调研、起草文本、征求意见、协调论证等工作。联合省生态环境厅、河北海事局,邀请河北环境工程学院专家学者参与;多次赴秦皇岛、唐山、沧州沿海三地,深入黄骅港、曹妃甸港、京唐港、秦皇岛港实地调研;赴天津港实地学习考察,通过多种方式向广东省、上海市等省市学习先进经验;向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征求意见建议。《规定》是在经过充分调研和考察的基础上起草、制定的。

《规定》就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防治原则、部门职责、船舶大气排放、船舶燃油使用、岸电设施建设使用等内容作出明确,共计十九条。

明确主要管理部门职责。我省海域内航行的船舶种类比较多,情况比较复杂,防治船舶大气污染需要多个部门联防联控。结合相关部门职能定位和工作中国家、省要求的监管机制,《规定》分别对海事、渔业、交通、市场监管以及发改、生态环境、财政等部门在靠港船舶的燃油装载和使用、发动机及有关设备检验以及港口岸电建设使用、在港船舶作业污染防治等方面职责作出明确。

明确船舶设备和大气排放要求。为有效减少靠港船舶单体排放,《规定》明确了对船舶设备及排放要求,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技术规范、标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要求。

加强船舶燃油使用管理。当前,减少船舶排放大气污染物最简便可行的办法是推动靠港船舶使用低硫油。国家也划定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对燃油阶段性使用标准和时间表作出相应规定,渤海全域都在控制区内。据此,《规定》明确了船舶燃油全链条监管的相关内容。

推进岸电设施建设和使用。靠港船舶使用岸电作为替代能源,是解决船舶大气污染排放最彻底最有效的方式,国际国内都在加大力度推进,但岸电使用需要船舶与港口均具备条件并联动协作。目前我省港口岸电设施既存在应建未建,也存在建而未用、使用率低等问题,主要原因是船舶受电设施与港口岸电设施不匹配,受供电机制不顺畅,缺少应有的约束压力和激励动力,主动性、积极性不高。为此,《规定》积极借鉴外省市经验做法,对岸电建设使用作了规定,对使用岸电的船舶实施“两优先、一减免”(优先靠泊、优先通行、减免岸电服务费)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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