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树奇
抢救生命的消防救援通道被挤占、堵塞、封闭,建筑工地的塔吊载重长臂在人来车往的公路上空“盘旋”,防灾减灾的水利或交通设施受损失修,居民生活小区为充电私拉乱接电线的隐患,城区街道停车位施划不合理引发的争抢与乱罚款……诸如此类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和损害公共利益的乱象,近年来不时被我省各级各地检察机关依法向负有行政监管责任的部门或单位亮出公益诉讼“等”外领域法律监督的“黄牌”和“红牌”。
公益诉讼“等”外领域,缘于由国家法定授权检察机关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履行法律监督的公益诉讼制度。2017年6月,我国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得以正式确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包括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2018年5月1日,我国英烈保护法正式实施,赋予检察机关可以对侵害英烈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职权。至此,从法定角度,确立了检察公益诉讼领域的“4+1”格局。值得关注的是,公益保护领域外延很广,新修改的民事、行政两个诉讼法在确定检察公益诉讼领域范围的时候都使用了“等”字,这为各地检察机关对“4+1”领域外的公益保护监督提供了积极延伸和主动作为的立法依据。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文更是有两处提到公益诉讼,这为检察机关积极担当监督保护公益的职责、拓展公益诉讼案件的领域范围,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简言之就是公益司法保护制度。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全面推行至今三年来,我省各级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的嘱托,依法履行“公共利益代表”的神圣职责,充分履行公益司法保护监督职能,相继打造出系列具有河北特色的“公益诉讼品牌”。与此同时,全省检察机关认真遵循中央和省委有关决策部署,强化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开展“等”外领域公益诉讼工作的要求,结合河北实际,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电信互联网涉及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大数据安全等“等”外领域纳入检察公益诉讼办案范围,并会同军事检察机关积极有效地开展了涉军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实现了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双赢多赢共赢,得到了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上级检察院领导的肯定,受到了社会各界群众的一致好评。
公益司法保护监督内涵深远,外延广泛,事关国计民生。它推进的是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助力的是平安中国和美丽中国建设,保障的是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检察公益诉讼各大领域任重道远,检察公益诉讼“等”外领域大有可为。


上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