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李忠勇 甄晓霞)近日,井陉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李某、袁某合伙盗窃他人牧羊犬,构成盗窃罪,分别被判处刑事处罚。
2019年11月5日,李某伙同袁某驾车在井陉县秀林镇某村口,将李某某的一只牧羊犬偷走。经鉴定,被盗窃的牧羊犬价值8000元。同年11月11日,李某将盗窃的牧羊犬上交,返还给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李某曾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1990年9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李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但此次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并将赃物返还给被害人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袁某无前科,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综上,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被告人袁某拘役4个月,缓刑7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上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