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王春蕾)近日,备受社会关注的香河老人侯振林为救女童被撞身亡引发的见义勇为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终于尘埃落定: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侯振林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无须担责,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已得到赔偿。
2019年3月9日,未满四岁幼童邱某在香河县京塘线金三角路口自西向东独自横穿公路。香河县某村街群众侯振林见此险情,跑向公路抱起邱某,因躲闪不及被潘某雇用的司机史某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撞伤,车辆损坏,侯振林事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此事故经香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勘验及认定,潘某、侯振林及邱某法定监护人李某在此事故中均负同等责任。侯振林家属作为原告,将货车承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赔偿。2019年4月8日,侯振林被香河县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香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侯振林在行驶车辆密集、高速的国道上不顾个人安危,将幼童邱某抱起带离危险地带,奋不顾身保护他人人身安全,是见义勇为行为。侯振林因交通事故身亡,该事故系在侯振林实施见义勇为过程中发生,基于侯振林见义勇为的行为性质,其权益依法应予充分保护。侯振林作为见义勇为人,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该案中潘某和被告保险公司应承担90%赔偿责任,李某承担10%赔偿责任为宜。因原告撤回对李某起诉,赔偿责任另行解决,该院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侯振林亲属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58万余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案赔偿款已全部履行完毕。
【编后语】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宝贵精神财富,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对于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遏制违法犯罪现象,维护社会稳定,弘扬社会正气,提升整个社会道德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积极作用,应得到全社会的广泛推崇和拥护,更需要法律的有力保护。侯振林在危急时刻挺身而出,舍己救人,是见义勇为的平民英雄,理应得到司法保护和社会尊重。只要人人以榜样为荣,人人以见义勇为为荣,社会必将会涌现出更多真善美,正义之光将普照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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