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8月14日
第07版:就案说法

房屋所有人行使房产权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老伴去世后,孤寡老太被继女婿告上法庭,要求其搬离与老伴居住多年的房屋。法院情法理综合考量后作出判决,驳回拥有房屋产权的继女婿的诉讼请求——

□ 韩莉娟

老伴去世,60多岁的陈大妈被继女婿告上法庭,要其搬离长期居住的房屋,因此引发了诉讼。近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排除妨碍纠纷,化解了一起家庭矛盾。

陈大妈与张大爷于1998年登记结婚,张大爷系再婚,有一女张某;陈大妈系初婚,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二人结婚时,张某已满18岁,但仍在校读书。张大爷于2010年7月30日去世。后来张某与陈大妈就房屋归属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认定陈大妈与张大爷共同生活多年,诉争房产由张某继承取得,但张某需给付陈大妈经济补偿款6万元。张某通过生效的民事判决,继承取得唐山市某小区房屋的所有权。

不久,张某与其丈夫李某达成夫妻财产约定,将上述房屋归于李某个人名下,并进行了房产登记。同时,李某提出向陈大妈支付6万元补偿款并要求其搬离房屋。但陈大妈因无儿无女,且无其他房产,拒绝了李某的要求。李某于是将陈大妈诉至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要求陈大妈搬离房屋,并支付3个月租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大爷的女婿李某是本案诉争房产的所有权人,但该房系张大爷的女儿张某通过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过户至其名下的。陈大妈与张大爷登记结婚时为初婚,结婚后即在诉争房产中居住,与张大爷共同生活十余载,夫妻感情深厚。张大爷去世后,陈大妈因无儿无女,无处投奔,仍在诉争房产中居住。陈大妈称与张大爷结婚后在经济上供养过张大爷的女儿,虽然其女儿对此予以否认,但考虑到陈大妈与张大爷结婚时,张大爷的女儿虽已经成年,但仍在校读书,经济尚未独立,因此对陈大妈称经济上供养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现陈大妈已步入老年,且无儿无女无房产,基于道德伦常、公序良俗和公民的基本生存居住权,陈大妈在诉争房产中享有居住权。

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李某负担。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说法

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居住权是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的权利。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房屋的产权人,享有对房屋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陈大妈与张大爷是合法夫妻关系,以家庭成员的身份享有房屋的居住权十几年,属于孤寡老人,且无其他房产。从这个角度出发,李某行使房屋所有权应该受到限制。另外,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官了解到张大爷的女儿除了这套房子外,还有其他房产,而陈大妈既没有房产,也没有子女。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父亲亡故后,让继母搬迁的行为,不符合社会的公序良俗,最终法院保护了陈大妈的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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