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8月20日
第04版:民生

自称受胁迫签订离婚补充协议 女方诉请撤销财产分割条款

法院:无欺诈胁迫情形证据,不予支持

□ 郑莉 赵增强

夫妻双方办理离婚登记不只是婚姻关系的解除,还要对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配等问题协商一致,因此双方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包含婚姻关系解除、抚养权问题、夫妻共同财产分配等多项内容的。那么夫妻协议离婚后,一方以对方采用欺诈、胁迫手段以及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配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配的条款,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近日,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后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配条款的案件。

原告张女士与被告任先生于2010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感情破裂。双方协商后于2019年4月共同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儿子的抚养权归男方,随同男方生活,女儿的抚养权归女方,随同女方生活,双方随时可以探望孩子。几天后,双方再次到民政局另行签订《离婚协议财产补充》,就现有财产的分割问题自愿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婚后贷款购买大众轿车一辆,归男方所有,日后男方需要将此车辆变更过户时,女方需积极配合办理一切相关手续;双方贷款购买的商品房一套,登记在双方名下,归儿子所有,此房贷由男方偿还,至还清为止。日后儿子需要将此房过户到自己名下时,双方需积极配合办理一切相关手续。

本以为离婚后双方不再有所关联,不曾想时隔数月后,张女士起诉至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认为就财产分割事宜所签订的补充协议,她是受任先生胁迫签订的,其为了能顺利取得孩子抚养权,没有看协议内容就签了字。任先生乘人之危,采用欺诈手段,胁迫其做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是为了达到掌控孩子、财产的非法目的,严重剥夺了其合法权益。该补充协议所涉及的车辆和房产均登记在张女士名下,其有权撤销财产赠与。据此,张女士要求依法撤销该补充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签订补充协议的双方具有特定的身份属性,协议内容约定的财产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补充协议是对双方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作出的约定,并非一般意义上的财产赠与,原告不能依据赠与合同相关规定主张撤销权。该补充协议是原、被告离婚协议的一部分,对原、被告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无证据证明签订补充协议时被告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并且从协议内容上看不存在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的条款,故对原告要求撤销本案补充协议的诉请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离婚诉讼是复合之诉,不仅涉及婚姻关系的解除,还关系到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一系列问题的协商处理。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要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条款进行充分协商、慎重考虑。离婚协议一旦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反悔。如果签订协议的一方能够举证证明协议签订时存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所规定的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形,那么受损害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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