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8月21日
第04版:民生

购买的储藏间是人防工程 能否要求退款

法院:已过诉讼时效,开发商依法可享有收益,不支持诉求

□ 郭明洋

不少小区业主发现,在地下车位或储藏间的墙壁上写着“人防工程”字样,就会心生疑惑:人防工程作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助而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开发商是否可以将人防工程上的车位或者储藏间交给业主使用呢?

案件由来:业主因储藏间系人防工程要求退款

2019年,肃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涉案储藏间系人防工程、业主要求解除合同的案件。

2013年,李某购买了肃宁县某开发商开发的肃宁县某小区商品房一套。2014年1月,李某又购买了位于地下负二层的储藏间,并支付了相应价款,但就储藏间的买卖未签订合同。房屋交付使用后,李某发现自己的储藏间为人防工程,上面写明战时功能为“二等人员掩蔽部”,平时功能为“储藏间”。该小区地下二层的墙壁等处有“人防”字样的文字标示。李某认为,自己的储藏间系人防工程,国家不允许买卖,便起诉到法院,要求开发商退还购买储藏间的全部费用。

法院判决:已过诉讼时效,法律规定开发商可享有人防工程产生的收益

因涉案储藏间于2014年交付使用,开发商提出了本案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庭审过程中,李某也承认,储藏间于2014年7月交付使用时,其就发现涉案储藏间系人防工程。法院认定李某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为避免业主以涉案储藏间系人防工程为由而进行大批量诉讼,主审法官在判决中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涉案储藏间由开发商建设,开发商作为投资者,享有收益权,有权在非人防使用期间将储藏间有偿交付李某使用并获取收益。肃宁法院认为,李某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且人防工程在平时可以作为储藏间使用,故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权利人要注意诉讼时效

本案给我们两点启示。第一,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面睡觉的人”。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诉讼时效的规定,就是让我们及时、积极地行使权利,超过法定期限行使权利,对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就丧失了胜诉权。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的规定,开发商作为人防工程的投资者,可以对人防工程进行管理、收益,将使用权交由业主。业主购买了作为人防工程的储藏间或者车位的使用权,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业主可以依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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