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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规定,实施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部门负责将符合规定的法律服务事项纳入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按程序及时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规定组织实施购买活动。
有关人士可在2020年8月31日前,将意见建议邮寄至司法部律师工作局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至lsywc1005@126.com。

冀公网安备 130104020018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