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法制报记者 张乔
2019年8月31日,李军(化名)雇佣冯立(化名)到某商业广场负一层安装广告牌。冯立正在高空作业时,郭杰(化名)驾驶电动摩托车经过该处,拉拽气泵带导致脚手架发生移动致冯立摔伤,入院治疗。
原告冯立:高空作业时摔伤,要求雇主、致害人、商业广场赔偿
针对赔偿问题,冯立认为其受雇于李军,因郭杰原因致伤,且该商业广场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遂多次与李军、郭杰、某商业广场管理者协商。协商迟迟无果后,冯立将三者起诉至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9749.61元。
被告郭杰:原告受伤系违规操作造成
被告郭杰辩称,原告受伤是其与李军的一系列违规操作造成的,与其没有关系,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原告与李军在高空作业施工过程中,没有按照商场的规定报批审查,没有听从管理人员的劝阻,没有任何自身安全防护措施和围挡,且作业现场无安全保护和安全警示,系违规施工,对所有不特定的往来车辆和行人造成隐患。被告是正常行驶,是原告冯立和被告李军一系列错误操作最终造成这次事故。
被告商业广场:已尽管理义务,无需负责
被告某商业广场辩称,公司只是将商铺出租、管理,不涉及商铺的具体市场经营。公司既非涉案商铺经营方,也非原告提供劳务、工作成果的直接对象,公司无安全保障义务。事故当日,工作人员在正常执行巡视市场时,一发现原告正在用脚手架安装广告牌,便立即对其作出安全提醒,并要求其签订装修安全协议,但原告予以拒绝。公司已在自身范围内完全尽到相应合理义务。
公司提交的商铺经营合同书规定:“乙方所有装修改造项目,须报经甲方审核批准之后方可实施。”但具体到本案,原告以及其提供劳务的商铺业主,不仅未报送装修审批,更是在公司重点提醒后,未签订装修协议,亦未注意安全事宜。综上,原告诉请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四方根据各自责任按比例分担赔偿
被告李军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费用。本案中,被告郭杰作为本次事故的直接侵权人,其行为直接导致了原告摔伤的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李军作为原告的雇主,未能有效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被告商业广场作为施工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提醒义务,应当承担管理不当的过错责任;原告作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进行高空作业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造成自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综合考虑,法院判决原告的各项赔偿费用由被告郭杰承担60%,被告李军承担15%,被告商业广场承担15%,原告冯立自行承担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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