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李星)8月17日,保定市司法局组织召开《保定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送审稿)》立法研究讨论会,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派员参会。
会上,针对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行政处罚权已移交给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实际情况,在司法局的协调下,两个部门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破坏历史建筑的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予以处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日常监管中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告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有关工作进行了协商议定。
根据《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会议结合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职责权限划分,协商议定:违反《条例》规定,在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由负责行使城乡规划处罚权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处罚。
经过此次会议研究讨论,明晰了职责权限,明确了法律责任,避免《条例》实施时推诿现象发生,更利于执法工作的有力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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