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梁燕 通讯员 石岩)“强制迁出行动现在开始!”8月25日上午9时许,随着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的一声令下,4名法警迅速在现场拉起警戒线维持秩序,开锁人员强制打开涉案房屋,2名执行人员立即清点物品登记造册并同步录像,10名民工开始紧张有序地从涉案房屋中搬运物品。
2018年7月,张家口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履行自身债务,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擅自将小区内规划为社区、物业、会所用房的15号楼抵顶债务342万元并完成交付。小区业主委员会得知后,认为涉案房产属于小区业主共有财产,抵债行为侵犯了业主权益。于是,业主委员会代表先是多处、反复信访表达诉求,后在张家口中院法官的引导下进入诉讼程序。经过一审、二审,最终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取得胜诉判决: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和解协议无效,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将15号楼交付业主委员会。
由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没有自动履行义务,业主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张家口中院于今年7月27日立案执行后,立即制作、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履行义务,并在涉案房产处张贴迁出公告。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在此过程中案外人张某突然向法院反映,称其在2017年经营前一个物业公司期间,对涉案房产的二层房屋进行了装修,添置了办公用品,花费10余万元,且与业主委员会还有其他经济纠纷,请求法院待其经济纠纷了结后再行搬出。执行人员当即驳回了张某的请求,并释法明理,告知其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经济纠纷,限期搬离。
期限届满后,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案外人张某都没有腾空房屋。为维护生效法律文书权威,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张家口中院执行局经过周密部署,决定采取强制迁出措施,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一幕。
经过执行干警两个半小时的辛苦工作,终于成功将该小区15号楼在腾空后交付申请执行人——小区业主委员会,切实维护了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


上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