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8月28日
第03版:法案

换亲生活40年 起诉离婚支持吗

法院:要按照合法婚姻的标准来审查

□ 韩振花 赵增强

自由恋爱、自愿结婚,这对当今的我们来说已经是理所当然的事,包办、买卖婚姻和强迫结婚似乎只在小说或电视剧中才有,但在40年前确实存在。

原告朱某家里条件不好,父母未经她同意就和被告李某家换亲,以此来解决她哥哥和她的婚姻大事。所谓换亲,就是朱某嫁给李某,李某妹妹嫁给朱某哥哥。朱某当时年纪小,与李某也没见过面,互相并不了解,不同意这桩婚事,无奈家中老人以死相逼,朱某遂与李某举行了结婚仪式。因当时朱某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二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朱某和李某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了两个女儿和一个儿子。随着孩子慢慢长大,2011年9月,朱某和李某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两人系通过换亲结婚,缺乏感情基础,加之双方性格不合,时常争吵,为此朱某认为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遂向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原、被告双方是通过换亲方式开始共同生活,但共同生活40年里,双方生育两个女儿一个儿子,建立了稳定的家庭关系。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又继续共同生活,至起诉之日,原、被告共同生活40年之久,可见双方已经有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实属正常,原、被告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不符合离婚的条件,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被家庭安排换亲,应属于受胁迫结婚的情形,但双方受胁迫结婚后,共同生活达40年之久,其间生育两女一男,并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可以认定双方已建立了夫妻感情和婚姻基础,胁迫因素早已不复存在。现原告起诉离婚,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仍要按照合法婚姻的标准审查其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因原告所诉矛盾均源于家长里短,双方不存在法律规定准予离婚的情形,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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