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8月28日
第04版:民生

民法典中离婚制度的新变化

□ 冯建生

婚姻制度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就离婚制度而言,民法典中的规定对比婚姻法发生了较大变化,现对其具体变化进行总结归纳,以方便民众掌握。

增加了登记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都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里规定的30日被称为离婚“冷静期”,允许夫妻各方进行冷静和反悔,防止因意气用事而离婚。但须注意的是,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登记离婚而不适用于诉讼离婚。又根据该条的规定,“冷静期”期限届满后仍坚持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否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离婚的,法院应判决离婚。因夫妻矛盾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人民法院为稳定婚姻关系不会轻易判决离婚。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不在一起同居生活,在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后任何一方再次起诉离婚的,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第5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明确离婚时孩子的哺乳期为两周岁。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民法典1084条第3款将离婚时孩子的哺乳期明确为两周岁内,即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已满八周岁的,确定直接抚养方时还应当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

加强了对离婚时无过错方的保护。夫妻离婚的原因可能有多种,如果是因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离婚的,在办理离婚时特别要注意对无过错方的保护,这一点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中也有所体现。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第1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理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相较于婚姻法第39条第1款的规定,在照顾子女、女方权益之外又增加了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加强了对离婚时无过错方财产权益的保护。同时,民法典第1091条还将夫妻一方“有其他重大过错”增加为无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之一,即夫妻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其他重大过错的行为之一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将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增列为离婚时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事由之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节制地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将会严重损害夫妻中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对这种行为应当坚决予以惩戒,因此民法典第1092条将这种行为增列为离婚时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事由之一。该条的具体规定为,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财产时对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如果办理离婚时没有发现上述行为,离婚后经过一段时间另一方才发现的,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冯建生,河北法治智库专家,河北工业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

河北法制网版权所有 本站点信息未经允许不得复制或镜像
www.hbfzb.com copyright © 2009-2020 河北法制报社 网络信息中心
冀ICP备11011406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3120180003

冀公网安备 13010402001822号

2020-08-28 1 1 河北法制报 content_1108.html 1 民法典中离婚制度的新变化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