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李忠勇 刘力鑫)井陉县公安局天长派出所经与县交警大队联手,于日前破获一起伪造身份证件案,并将犯罪嫌疑人杨某抓获。
8月10日19时许,杨某使用伪造的驾驶证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至307国道井陉天长路段时,被井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此案移交天长派出所后,该所民警与交警大队民警联合办案,共同开展案件调查和固定证据等工作。经查,杨某持有B1B2驾驶证,按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持此证是不能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后来,杨某捡到老乡董某的A2驾驶证,便将董某的照片揭下来,换成自己的照片,然后开重型半挂牵引车外出跑运输,其行为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随后,民警在杨某家中将其抓获。经讯问,犯罪嫌疑人杨某对2020年3月份以来,多次使用伪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供认不讳。
8月18日,犯罪嫌疑人杨某被井陉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此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警方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九)》发布后,将“居民身份证”扩展到“身份证件”,包括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证件在内。身份证件是公民的唯一合法有效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伪造和销售,伪造、买卖居民身份证件均属违法犯罪行为,必然会依法受到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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