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2020年8月25日以前卢龙交警大队(包括各中队)处理的交通事故和因违法扣押的车辆,存放于卢龙县路通汽车救援队、卢龙县华伟商贸有限公司、卢龙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停车场院内的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电动车和自行车进行清理。自登报之日起三个月内,请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持暂扣凭证、驾驶证、本人身份证、行驶证或购车发票、合格证(如属被盗抢车辆必须持有公安机关开具的报案证明),到卢龙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大队将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公告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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