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尹文涛 赵增强
近期,随着天气逐渐凉爽,许多市民选择利用周末去郊区景区休闲放松。如何在游览过程中保护自身的人身安全?一旦遭受损害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景区如存在过错应如何承担责任?这些成了出行旅客迫切关注的问题。近日,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游客游览过程中遭受损害的案件。
2019年国庆期间,崔某等20人参加某公司组织的团建活动,购买了某景区的团体票。团建活动结束后,崔某走到停车场附近小路,站在小路边上时不慎摔入路边约3米深的水沟内,后被送往医院救治。住院后,崔某被诊断为髋臼骨折。经鉴定,崔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经查实,事发现场在景区内,无警示标志,没有防护栏杆等防护措施。因与景区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崔某将景区诉至邢台信都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崔某购买门票到景区参加团建活动,作为景区经营者负有保障游客安全的义务。事发现场无警示标志,水沟上方没有栏杆等防护措施,景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崔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注意自身安全,站立在无防护措施的水沟上方,自身亦应承担责任。综合考虑事发原因和后果,法院判决景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70%,其他损失由崔某自负。
以案说法: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崔某作为购买门票进入景区的游客,景区负有保障人身安全的义务,但景区未在崔某受损害处标有警示标志、未设置防护栏杆,未尽到对崔某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崔某受伤,应承担责任;崔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注意自身安全,站立在无防护措施的水沟上方,自身亦应承担责任,法院遂据此作出判决。
针对上述案例,办案法官提醒大家,游客出行一定要时刻注意自身安全,遵照旅游景区设置的游览路线进行游览,避免使自己身处险境。作为景区的管理者,应当时刻关注游客的人身安全,在危险区域加强防护并在明显处张贴警示标志,以使游客知晓,尽量避免损害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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