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法制报记者 梁 燕
通讯员 王鹏飞
9月1日,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法官苏东阳以维护孩子身心健康为切入点和落脚点,通过对原、被告双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释法明理,成功调解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促成双方和解。
2010年4月,周某与左某因夫妻感情破裂,经沽源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周某与左某达成调解协议:儿子周某远由左某抚养,周某承担抚养费。2019年11月,左某因病去世,左某的母亲阮某开始抚养外孙周某远。原告周某多次要求探望均被拒绝,于今年8月初将曾经的岳母阮某告上法庭。
桥东区法院受理案件后,将该案分流至速裁组。法官苏东阳收到案件,了解到双方当事人为曾经的岳母和女婿,从化解双方矛盾、重续亲情的角度出发,与双方当事人沟通。由于双方积怨较深、矛盾尖锐,沟通十分不畅。被告到庭后情绪失控,哭诉前女婿的种种“恶行”,原告则控诉前岳母“蛮横”,导致他们父子关系破裂。面对看似不可调和的矛盾,法官从双方只言片语中抓住了关键点,即双方都十分在乎孩子的感受。
找到纠纷的症结,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为了避免影响孩子的心理健康及原告的尴尬,法官在征得双方同意后,选定被告律师的办公室作为调解地点。法官调解中发现,不仅原、被告之间矛盾激化,原告与其子周某远之间关系也比较紧张。考虑到孩子在父母离婚时年纪尚小,长期随母亲、外婆一同居住,突然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其心理健康,法官围绕如何为孩子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对原、被告进行劝导。
经过法官不断释法明理,原告周某态度转变,对被告的态度不再一味敌视;而被告也清楚地知道原告作为孩子的父亲,孩子随其生活的要求合理且正当。法官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经过5次反复劝解,双方一致同意尊重孩子的意愿,让孩子随被告生活,原告按时支付抚养费,被告配合原告行使探望权。
9月1日,在法官第6次调解后,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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