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王菲)近日,兴隆县人民法院北营房法庭法官在化解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时,将调解工作贯穿于庭前、审理等诉讼过程中,不厌其烦地做调解工作,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前不久,兴隆县的贾某、张某来到北营房法庭,起诉被告陈某、吴某及张某某,要求他们给付劳务工程款10万余元及孳息。
北营房法庭法官赵一接到诉讼材料后电话联系被告。被告陈某提出,原、被告对施工范围进行过变更,且二原告雇人装修的房屋存在墙体开裂等质量问题,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
该案按照法定程序立案后,为减轻当事人诉累,赵一带领干警前往现场,对涉案房屋装修工程进行现场勘查,发现确实存在被告所说的质量问题,但是问题不大。
开庭当天,赵一首先组织原、被告进行证据交换,以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经查得知,原告贾某、张某与被告吴某签订的“装饰装修劳务分包合同”系被告张某某代“吴某”签订,而在一份关于工程款数额的核算单上有被告张某某签名。二原告主张只要是有签名就得给付剩余工程款,而被告陈某主张工程实际发包人是他本人,但其不认可被告张某某为其核算工程款的行为。被告张某某也主张工程是陈某承包的,与其无关,当时在核对工程量时未经过被告陈某同意。
赵一借鉴“能动司法”的办案方法,向双方释明他们所签订的合同因二原告无施工资质,将来合同可能被确认无效。这时,被告陈某的态度有所缓和。赵一趁热打铁,征询双方意见后,拿出半小时为双方主持调解。
在半个小时的调解中,赵一耐心向原、被告释法明理,详细计算被告未支付剩余工程款数额……被告陈某打开心结,同意支付工程款。
最终,法官引导二原告撤回对吴某的起诉,放弃对被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由被告陈某给付剩余工程款,法庭出具调解书,该案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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