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9月08日
第03版:法案

磁县检察院开展专项立案监督检查

某公司四员工非法拘禁他人获刑

河北法制报讯 (王宪丽  韩光红)由磁县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的一非法拘禁案的霍某、谷某等四人,于近日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2016年2月,被害人李某向磁县某有限公司贷款6万元,后逾期一直未还贷款及利息。同年10月16日下午4时许,李某在邯郸市峰峰矿区某银行网点办理贷款时,被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霍某、谷某等人带至磁县东环路公司二楼,索要贷款及利息。其间,霍某、谷某等四人多次对李某进行威胁、殴打,直至次日15时许才将其放出。

李某报案后,公安机关经侦查后认为,双方对非法拘禁的持续时间供述不一致,又无其他相关证据,故未予立案,仅对霍某等人作出治安处罚。2018年8月,磁县检察院对辖区派出所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专项立案监督检查。检察官对霍某、谷某等四人涉嫌非法拘禁案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查,综合全案证据后认为,虽然被害人被非法拘禁持续时间未超过24小时,但四名被告人对被害人有威胁、殴打等情节,且致被害人轻微伤,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应予立案侦查。

据此,磁县检察院决定对此案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向公安机关发出了《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及《纠正违法通知书》。接到通知后,公安机关接受监督并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审查终结后,磁县检察院将案件起诉至法院。日前,磁县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霍某、谷某等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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