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
王超:
本院受理原告马静诉你与李安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冀0802民初215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韩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要求判令你支付垫付贷款、利息等共35874.09元及代偿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戈保忠: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要求判令你支付垫付贷款、利息等共46478.45元及代偿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郑立侠: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要求判令你支付垫付贷款、利息等共58734.37元及代偿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康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要求判令你支付垫付贷款、利息等共44868.32元及代偿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李振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要求判令你支付垫付贷款、利息等共52971.09元及代偿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李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要求判令你支付垫付贷款、利息等共10336.21元及代偿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王贺宁不慎将警官证丢失,警号为003702,特此声明。
尤杰不慎将警官证丢失,警号为083216,特此声明。
赵进忠不慎将警官证丢失,证号为034201,特此声明。
贾春利不慎将人民警察证丢失,警号为089640,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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