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9月11日
第03版:法案

电动车相撞双方各执一词

法院:据公平原则双方责任共担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张乔

电动车出行方便快捷、绿色环保,备受市民青睐,但因其质量轻速度快,难免发生磕磕碰碰的事儿。如果遇到小磕小碰,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处理,若有较重伤情,应及时报警由交警处理并进行事故责任认定,便于后续的损害赔偿。近日,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案件,当事人骑电动车相撞后,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答辩内容完全相反且均无理无据。最终,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双方责任共担。

原告诉称:被告逆行将其撞伤,应赔偿各项损失

原告张某在诉状中称,2019年6月21日,武某骑电动车,将同是骑电动车的张某撞伤。事发后,因张某伤情严重,武某、张某双方家属一起将其送医院治疗。张某住院期间产生的医药费用,武某女儿帮其垫付3000元后再也没有支付。事发后,张某要求武某报警,但武某一直不肯,无奈之下张某于6月24日向交管部门报警。交管部门经询问,出具了事故证明:此案中武某逆行将张某撞伤,并且案发后有能力报警和维护现场,却拒不报警并破坏现场,依法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出院后多次找武某协商此事,武某却始终拒绝赔偿。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武某支付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19832.83元。

被告辩称:原告受伤与自己毫无关系

被告武某辩称,原告应该自己承担责任。事故当日,被告在上班路上正常行驶,突然被后车撞了一下,看到后面的原告坐在地下。在原告提出能否帮忙送到医院的请求后,被告看到原告是个女孩,跟自家女儿年龄差不多,因其要上班,出于同情,就让自家女儿陪同前往。后来自家女儿说在医院为原告垫付了3000元医药费,原告还说事故是被告的责任。被告非常生气,要求原告返还垫付的3000元。2019年7月26日,被告一人在家休息,原告带一群人到被告家对其恐吓、辱骂,因为对方人多自己又非常害怕,被告遂陪同原告到交警大队进行处理,但到交警大队也未能划分责任。原告张某应该返还其垫付的3000元医药费。

法院审理:双方责任共担

法院经审理认定, 2019年6月21日,原、被告双方因电动车发生相撞而造成医疗事故。2019年7月26日,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因当事双方对事故发生的事实陈述不一致,现场无公共视频,故事故成因无法判定。原告张某因左桡骨小头骨折在医院住院治疗,自费支付医药费16996.83元。法院认为,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本案中,交警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与原告诉称不一致,未判定事故成因,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也无法判断各方对于发生本次事故的过错程度,因此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认定原、被告双方承担同等责任,遂判决被告武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498.4元。

法官说法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公平责任条款原则作为一种责任分配原则,其责任分配的依据既不是行为,也不是特定事故原因,而是一种抽象的价值理念——公平。面对生活中的意外事件,如果损害结果严重而加害人不明或对损害的事实行为人与受害人都无过错,或责任无法认定时,为实现对受害人的及时救济,适用公平原则。具体到本案中,针对事故原因,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且都无理无据,交警大队也无法认定具体责任,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了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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