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9月11日
第07版:就案说法

冒用他人身份建立的劳动关系是否受法律保护

工伤 公司 你是冒用他人身份签的劳动合同,本公司和你没有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 刘帅 绘制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刘帅

在现实生活中,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入职的情形不在少数,有的劳动者在入职时因年龄不符合用工单位要求、身份证丢失等原因,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入职手续。那么,冒用他人身份建立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吗?如果在工作中发生工伤,又该怎么办?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王某用其妹妹的身份证件与某健身器材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事打磨挂件工作,合同约定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满后实行绩效工资,王某向该健身器材有限公司提供了其妹妹的身份证件,在《用人单位录用劳动合同制职工审核备案表》中则贴上了自己的照片。后来,王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与张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王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科认定,张某与王某负同等事故责任。王某的家属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王某与某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认定:死者王某与某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王某家属认为仲裁委员会的裁决错误,遂诉至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对王某生前与某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予以确认。某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则辩称,签订劳动合同的是王某的妹妹,并非王某,工资卡也是王某妹妹的姓名,其认可与王某的妹妹存在劳动关系,与王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冒用妹妹的名字与被告某健身器材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欺诈行为,故王某用其妹妹名字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王某生前在被告某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从事打磨挂件工作,接受被告监督管理,遵守被告的规章制度,按时领取工资,符合劳动合同的基本特征。王某虽冒用他人身份,但与某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依据相关法律判决王某生前与被告某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说法

劳动合同无效和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两个概念。事实劳动关系是一种状态,而不是一种法律行为,只有法律行为才存在效力问题;事实状态仅仅是客观情况的反映,不存在效力问题,因此,也就不存在无效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不是劳动关系建立的必要条件。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实践中以及法律上,也认同事实劳动关系,即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下形成的劳动关系。

冒用他人身份或以他人名义入职形成的关系十分复杂,对于是否建立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应区分不同情况。如果劳动者年满16周岁,入职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条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即使劳动者冒用了他人名义,但用人单位为其安排了工作,劳动者服从单位的劳动管理、提供了劳动并领取劳动报酬,应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入职时未满16周岁,或工作岗位对劳动者的条件有特别要求,比如劳动者必须持有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中要求的资质证等,而劳动者实际上不具备该要求,这种情形下双方不建立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仍应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对于发生工伤的,应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进行赔偿。

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隐瞒真实身份,冒名顶替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无论对冒用者还是被冒用者都会造成不利影响。

河北法制网版权所有 本站点信息未经允许不得复制或镜像
www.hbfzb.com copyright © 2009-2020 河北法制报社 网络信息中心
冀ICP备11011406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3120180003

冀公网安备 13010402001822号

2020-09-11 1 1 河北法制报 content_1905.html 1 冒用他人身份建立的劳动关系是否受法律保护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