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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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法院审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 入选全国涉正当防卫典型案例

河北法制报讯 (通讯员 赵继明 王宇 记者 刘波)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七起涉正当防卫典型案例,我省昌黎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审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入选。

被告人汪某佑与汪某某系邻居,双方曾因汪某某家建房产生矛盾,后经调解解决。2017年8月6日晚8时许,汪某某的女婿燕某某驾车与赵某、杨某某来到汪某佑家北门口,准备质问汪某佑。下车后,燕某某与赵某敲汪某佑家北门,汪某佑因不认识燕某某和赵某,遂询问二人有什么事,但燕某某等人始终未表明身份,汪某佑拒绝开门。燕某某、赵某踹开纱门,闯入汪某佑家。汪某佑被突然踹开的纱门打伤右脸,于是从过道屋西侧橱柜上拿起一铁质摩托车减震器,与燕某某、赵某厮打。汪某佑用摩托车减震器先后将燕某某、赵某头部打伤。经鉴定,赵某伤情为轻伤一级、燕某某为轻微伤。其间,汪某佑的妻子打电话报警。

昌黎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害人燕某某、赵某等人于天黑时,未经允许,强行踹开纱门闯入被告人汪某佑家过道屋。在本人和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汪某佑为制止不法侵害,将燕某某、赵某打伤,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该案的判决在社会上引起了良好反响。群众表示,法院用法律手段增强了人民群众同社会不良现象作斗争的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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