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9月15日
第04版:民生

员工赌博输光客户购房首付款 受害人能否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张乔

今年3月,某市居民杨先生想要买套房子,正好看到某房地产公司新开一个楼盘,他便到售楼部了解情况。接待他的是售楼部销售人员王某。王某对杨先生极尽热情,并将该楼盘的优势描述了一番。杨先生很动心,称回家要和家人商量商量。

杨先生回家后几天,王某一直和其保持联系,并催促其交首付款,称交完首付款公司会送一些礼品。杨先生跑到售楼部要交首付款时,王某说财务人员正好外出办事,杨先生可把首付款打到他的卡上就行,财务人员回来后他会及时将款上交。杨先生没有多想,就通过微信将35万元首付款打到王某账户上。过了些日子,杨先生去售楼部办理相关手续时,才发现其交给王某的钱并没有打入该房产公司账户,而是被王某私吞了。杨先生报警后,警方将王某抓获。王某交代,其已将杨先生的35万元和另一名受害人的20万元全部通过网络赌博输光了。

辛辛苦苦攒下的购房款就这样没了,杨先生欲哭无泪。要求王某赔偿,似乎遥遥无期。于是,他就找到某房产地公司要求赔偿。某房产地公司负责人称,王某诈骗是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公司没有义务替王某“背锅”。杨先生找了多次也没有结果,遂向报社打来电话咨询,某房地产公司应否赔偿他的损失。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文斌。

马律师称,房地产公司认为此行为属于王某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是错误的。

根据民法总则第172条以及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在没有代理权或者超出代理权限范围,抑或是其代理权被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并且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为表见代理。

根据上述规定,王某作为房地产公司的销售人员,其有权代理房地产公司与杨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其要求杨先生将首付款转至其个人账户,属于超范围代理,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之一。在王某以房地产公司销售人员的身份与杨先生实施代理行为过程中,如杨先生有证据能够证明其基于王某的身份对其有权收取首付款形成了合理信赖,则王某的行为就已经构成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对房地产公司是有效的。杨先生可以与房地产公司协商,要求其退款或者给房,协商不成时可以走诉讼程序。

马律师建议广大购房者,在房屋买卖过程中,要注意所售楼盘的预售许可证等手续是否完备,识别房屋产权类型;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合同中列明的条款,尤其是免除购房者相对方责任以及约定不明的条款;尽量通过正当交易途径支付价款,并保留相应的证据材料等,以备产生纠纷后可以更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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