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9月16日
第02版:综合新闻

申请人要求腾房 住房人不愿搬离

阳原法院灵活执结一起腾房案

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梁燕 通讯员 闫晓瑜)9月14日,阳原县人民法院以执行和解方式,执结一起由张家口市中院指定执行的腾房案件。

2013年12月,张某、杨某夫妇以做煤炭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分两次向梁某借款共计5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2014年11月,张某偿还梁某10万元,后再未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梁某于2015年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张某、杨某共同偿还原告梁某的借款本金4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判决生效后,被告张某、杨某并未按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梁某遂向判决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判决地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某的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在二拍以67.6万元的价格流拍后,申请人梁某同意以物抵债,并将房屋过户到了自己名下。但该房屋由被执行人张某的弟弟居住,其认为房屋实际价值远高于欠款本金,拒不腾房。判决地法院执行腾房未果,无法将房屋交付申请人,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给阳原县人民法院执行。

阳原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田向前及时到涉案地,分别与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进行谈话,在释明法律的基础上耐心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被执行人张某的弟弟仍坚决表示要留下房屋,愿意履行原判决的相应款项;申请人则要求执行腾房。田向前就该案的实际情况与主管副院长李延飞进行汇报后,李延飞建议采取面对面方式,直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9月,阳原县法院执行局将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同时传唤至法院。李延飞和执行法官共同再次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并表示若本次调解无果后,法院将果断执行。在长达3个小时的调解后,最终双方达成了“房屋归被执行人张某所有,张某在9月14日前给付申请人60万元”的执行和解协议。

9月14日上午,被执行人如期将60万元交到申请人手中,该案圆满执结。

图为被执行人交付60万元执行款的情景。

河北法制报记者 梁燕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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