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9月18日
第07版:就案说法

离婚后一方拒还共同债务,能否免责

□ 袁元元

张某、马某原本是夫妻,张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欠刘某货款128000元,并为刘某出具了欠条。后来刘某多次催要未果,将张某夫妻二人诉至肃宁县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张某、马某共同偿还刘某货款128000元并承担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刘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因二被执行人无财产,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后来,法院经过多次查询后发现被执行人马某名下有4000多元,但马某表示,账是前夫张某欠下的,欠款跟她没有关系,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不应该冻结自己的银行账户。法官了解情况后,向马某解释,根据法院判决时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婚姻存续期间债务人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债权人知道这种情况的,夫或妻对外所负债务,由其个人财产清偿。但本案不存在上述例外情况,所以该笔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案件历经8年,利息本身就不少,刘某坚决不同意马某只给付64000元。经过法官多次调解,最终双方以74000元达成和解,刘某对马某应承担剩余的份额予以放弃,撤回对马某的执行申请,免除其责任。

说法

婚姻破裂,很多夫妻都面临着财产分割这一问题。这不仅仅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也有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条解释施行的背景是为了杜绝“假离婚、真逃债”的情况,防止夫妻恶意逃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但随着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的高发,这一规定显然标准较宽,因配偶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大额举债,造成配偶另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背上沉重的负担的问题日益凸显。于是,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院审理夫妻债务纠纷的解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本案中,马某如果不认可此笔欠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则需举证证明前夫刘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款项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系其个人借款,否则就需按照夫妻共同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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