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记者 刘帅
民间借贷案件经过诉讼进入执行程序后,并不是所有案件都能顺利执行,往往会遇到各种难以执行的状况。有一些案件,法院已经穷尽各种执行措施,依然无法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无法按照申请及时执行到位。这类案件被称之为:“执行不能”。近日,安国市人民法院就执行了一起关于民间借贷的案件,被执行人没有供执行的财产,只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8年2月,李某因工程用款向田某借款96000元,并约定了利息,给田某出具了借条,承诺及时偿还,赵某为李某此次借款的担保人。可借款期限已过,田某多次找李某讨要,李某拒不偿还,田某遂将李某和赵某诉至安国市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偿还原告田某借款本金96000元及利息,赵某对此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生效后,由于李某、赵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田某于今年3月2日向安国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田某收到赵某拍卖房屋变价所得款项,执行款项剩余75895元。
法院经多次查询、核实,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李某、赵某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田某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并征得被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75895元未能执行。执行干警表示,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说法
所谓“执行不能”,指在案件的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客观上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虽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但被执行人仍然无法兑现生效判决,而导致案件无法得到实际执行到位的情况。它和“执行难”是有区别的,“执行难”指判决以后被执行人有财产、有履行能力,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执行不了的情形,例如被执行人千方百计转移、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或者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或者有关部门不配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开展等等。
法院执行是一种事后的法律救济措施,案件能否执行到位,一方面取决于法院的执行力度、执行措施;另一方面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和经济状况。
当遇到“执行不能”时,主要有三种处理方式:一是终结执行。法律规定,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二是终结本次执行。法律规定,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三是司法救助。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国家根据相关规定对其给予一定经济救助以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本案中的情况属于第二种,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针对“执行不能”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执行不能案件的退出机制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种退出并非永久性的退出,只要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随时可向法院申请执行,符合条件是可以恢复执行的。因此,在民间借贷时,出借人应慎重考查借款人的信誉和还款能力。一旦遇到“执行不能”的情况,积极配合法院寻找、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尽量止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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