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9月22日
第03版:法案

婆婆微信转账给儿媳说是借款 诉至法院要求还款遭驳回

法官提醒:微信转账记录要有其他证据佐证借贷关系存在

□ 王韡

婆婆曾通过微信给儿媳转账,后儿媳要与儿子离婚,婆婆就将儿媳诉至法庭,要求其偿还借款。那么,转的账是借款吗?法院又会如何认定呢?

原告徐红(化名)与被告程晓晓(化名)系婆媳关系。被告程晓晓曾于2019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原告之子程某离婚,后撤回起诉。目前,二人还因感情不和闹离婚,徐红一气之下将程晓晓诉至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要求程晓晓偿还向自己的借款8万元。

原告徐红诉称,2018年6月,被告程晓晓以还网络贷款为由,先后从原告处借款,后未及时归还。庭审中,徐红提交了微信转账记录34条。这些转账中每笔转账金额不等,少则二三百元,多则七八千元,有的是原告给被告的转账,有的是原告儿子和女儿给被告转的账,且数额不足8万元。除此之外,原告没有拿出其他证据。

被告程晓晓辩称,其中的部分转账系因日常生活所需婆婆给付的花销。原告所说的网络贷款,也是原告儿子所为,与其无关。原告诉称的借款行为发生时间在2018年2月至2019年1月间,原、被告尚在一起共同生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徐红不能举证证明其与被告程晓晓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原告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并非完全系其向被告的转账记录,而且该转账金额与其主张的数额也不相符;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二人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无法证实原、被告之间借贷法律关系的真实存在。法院最终驳回了徐红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有以下两个要素:一是双方要达成借贷合意。所谓借贷合意,简单地说就是一方有向你借钱,而你同意借钱给对方的意思表示。二是要有借款的实际交付,也就是出借人要实际支付了相关款项,还要明确借款数额。在仅有微信转账记录、不能证明因何转账的情况下,一旦对方不予认可,则还要有其他证据佐证借贷关系的存在,比如有借贷合意、约定借款金额等的完整微信聊天记录、确认借贷关系存在的电话录音、相关证人证言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要留存证据证明微信聊天对象的真实身份,比如备注名称、微信号、手机号、转账时的身份验证等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内容,单有昵称并不足以证明对方身份的,也可能遭受败诉风险。另外应保存好微信的原始载体,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必要情况下可以进行微信证据保全。诉讼中,要尽可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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