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张哲 通讯员 郄世民)一个曾因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男子,经减刑出狱后仍不悔改,多次实施盗窃。9月17日,石家庄市鹿泉区警方以涉嫌盗窃罪报当地检察院批准对其执行逮捕。
9月6日、7日,鹿泉城区某医院旁边的便道上连续发生两起电动车被盗案。鹿泉区公安局获鹿派出所迅速成立专案组,经走访摸排等大量细致的工作,发现刘某有作案嫌疑,遂迅速布控,于7日下午4时许将其抓获。
当查看到犯罪嫌疑人刘某的个人信息时,办案民警大吃一惊:刘某曾在1982年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经减刑1997年刑满释放。2008年,其又因盗窃罪被石家庄市原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4个月拘役;2013年,再次因盗窃罪被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3个月拘役。
今年9月6日中午,想不劳而获的刘某来到鹿泉城区,在一家小饭店独自喝了点小酒,之后无所事事地来到一家医院附近,开始为盗窃电动车踩点。他先是在附近转了一圈,看到一辆绿色电动自行车没有上防盗锁,观看四下无人,便从衣兜里掏出随身携带的开锁工具打开锁后,将电动车盗走,并在半路将之以350元的价格卖给流动收废品人员。感觉盗窃来钱容易,刘某第二天上午10时许,又来到这家医院附近,看见便道上停放着一辆崭新的电动自行车,用同样的方式将车盗走,并在半路上将之卖掉,得赃款650元。刘某正在家中庆幸自己两次顺利得手之时,民警犹如从天而降,其只好束手就擒。
经讯问,犯罪嫌疑人刘某交代了先后窜至灵寿县、石家庄市桥西区、鹿泉区盗窃电动车6辆的作案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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