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法制报记者 张乔
老于命苦,女儿三岁时妻子与其离婚,并带女儿改嫁。之后,老于独自一人生活,日子过得相当艰难。2005年,老于看到房子破旧不堪,遂东挪西借盖了五间房。
好容易把债还完了,老于岁数也大了,身体大不如前。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儿,2012年,老于一夜之间疯了,天天向外跑,大冬天也不知道穿上鞋子,有时还在猪圈里过夜。老于疯了,随母亲改嫁的女儿对其不闻不问,也从此不来探望,还是村里好心人经常给老于送吃的,才使其免于挨饿。村委会看到这种情况,就给其办理了低保,并专门安排村里的乡亲给老于送饭。
这两年,老于身体每况愈下,特别是近期已病入膏肓。这时,其多年不见的女儿出现了,她表示,父亲去世后要继承其房产。村里的乡亲都看不下去了,说她这么多年从来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是村委会和村里的乡亲一直在照顾其父亲,她没有权利继承父亲的房产。老于女儿称其是父亲法定的继承人,父亲去世后她有权利继承。
村里的乡亲给报社打来电话咨询,像老于女儿多年不尽赡养义务,还能否继承老于的房产。假如老于女儿丧失继承权,那么老于去世后,其房产应归谁所有。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文斌。
马律师称在继承发生之时,子女能否继承财产或继承财产的多少,与其实际承担赡养义务的多少直接相关。
赡养老人不仅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同时也被纳入了我国的法律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人。《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养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本案中,老于女儿多年对老于不闻不问,既没有提供经济上赡养,也未提供精神上的抚慰,未曾对老于尽到赡养义务。因此,在继承发生之时,老于女儿可不分得老于的遗产。
马律师指出,《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本案中,如果老于女儿未继承到老于遗产,老于又无其他继承人或者未将遗产遗赠给其他受遗赠人,则老于的房产应归其所在的村集体所有。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虽然法律能解决人与人之间的纠纷,但如何维护亲情、消除亲人之间的隔阂,还需整个家庭和社会的努力。希望我们都能传承优秀的家风家训,让老去的父母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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