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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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构建和解调解优先分层递进司法兜底的化解纠纷体系

河北法制报9月22日讯 (记者 段美 实习生 谢子涵)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类纠纷数量多发、主体多元、诉求多样,纠纷不断增加与司法、执法资源有限性的矛盾日益突出,而且存在化解纠纷主体职责不清、程序衔接不畅、组织保障不力、经费保障不足等问题。今天,《河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以立法的形式对以上问题予以明确和规范。

为了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纠纷,《条例(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出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事先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稳定风险和重大群体性纠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纠纷集中排查、专项排查和经常性排查相结合的排查分析工作制度。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应当同步开展纠纷排查和预防。

多元化解纠纷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工程,必须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条例(草案)》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多元化解纠纷指导工作的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社会团体、仲裁机构、调解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在多元化解纠纷体系中的职责,着力构建多元化解纠纷工作大格局。

《条例(草案)》突出化解纠纷的多元途径,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等化解纠纷。为促进各类纠纷合理分流,《条例(草案)》明确了和解、调解优先的引导次序,促进形成非诉途径为基础、诉讼途径为顶端的“金字塔”模式,进一步构建和解调解优先、分层递进、司法兜底的化解纠纷体系。同时,还明确了各类化解纠纷主体具体化解途径,促进其职能作用的发挥。为增强非诉方式化解纠纷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条例(草案)》对和解、调解协议的效力确认、申请强制执行和支付令程序等也作出了规定。

《条例(草案)》对多元化解纠纷主体建设和平台建设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规定了多元化解纠纷工作的经费保障措施,鼓励社会捐赠为多元化解纠纷工作提供经费支持,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力量化解纠纷,建立完善多元化解纠纷综合性、专业性、一站式服务平台,为符合条件的纠纷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加强信息化建设和调解队伍建设,鼓励设立调解工作室、成立调解协会、发展调解工作志愿者队伍,为多元化解纠纷工作提供组织保障、经费保障和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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