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第1版)刑事案件被害人、被告人未成年子女;办案过程或参与社会治理中发现的其他未成年人。
《实施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办理案件时,对特定案件中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困境未成年人,应当依职权及时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为其申请救助金。同时,要将生活困难或需要复学转学的未成年人的有关线索移交民政部门和教育部门。民政、教育部门收到救助线索后,应当依照规定妥善进行安置和救助。
《实施意见》强调,检察机关对于移送民政、教育部门进行经济救助和教育帮扶的困境未成年人,要多予以关心与支持,定期进行回访,加强对救助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救助金用作未成年人必需的合理支出。同时,避免“给钱了事”等简单化做法,针对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借助专业力量,开展心理危机干预,扎实推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切实突出长远救助效果。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监护人行为符合“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情形的,要建议民政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提出申请;民政部门对检察机关移送的涉案困境未成年人履行救助职责后,对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而拒不抚养的父母,可依法追索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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