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9月23日
第06版:检方播报

让民企少一些“成长的烦恼”

—— 曲周县检察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纪实

□ 路贵斌 刘志贝

曲周县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改进执法办案方式,通过办理各类涉民营企业犯罪案件,帮助民营企业解决法律问题,以检察建议督促企业堵塞制度漏洞,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宽严相济,房地产公司渡过“生死劫”

某房地产公司是曲周县当地一家支柱企业,每年上缴上亿元税款。2013年以来,为解决融资难题,该公司陆续以高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投入生产。其间,该公司财务总监朱某以公司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将其中1762万元用于个人炒股,导致无法偿还群众存款。

检察官审查起诉时,一方面完善证据,安抚上访群众;一方面督促其支付群众集资。最终,该公司不但将剩余欠款全部归还,还代朱某偿还了其吸收的资金。

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规定,结合涉案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群众资金,未造成较大损失的事实,依法可以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曲周县检察院没有把该公司追加为被告,但对朱某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判决罪名成立,朱某获刑。

此案的办理,既维护了群众利益,打击了犯罪,又依法保护了企业生存发展,实现了案结事了、双赢多赢。

这家企业遇到的法律困境,是大量民营企业融资困难的一个缩影。曲周县检察院在办理涉民营企业犯罪案件时,严格把握罪刑法定原则和相关政策规定,依法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融资活动,慎重把握企业行为“非法性”的认定,避免机械司法。

●快办快结,民营企业家“东山再起”

“诉讼程序走得真快!”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起诉不到10天,涉案企业负责人韩某就拿到了法院的判决。

韩某注册成立种植合作社,因投资生产,非法向公众吸收存款,截至案发尚有200余万元无法归还。案发后,检察院积极促其退赃退赔,韩某采用“以楼抵债”“以酒抵债”等方式还清了欠款,且认罪认罚。韩某被提起公诉后,曲周县检察院申请适用速裁程序并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诉讼程序快速结束后,韩某重新开始经营活动。

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投资者、经营管理者等人员涉嫌犯罪案件时,曲周县检察院严格执行最高检保护民营企业的相关法规,坚持慎捕慎诉原则,防止“入罪即诉”“一诉了之”。对于符合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条件的涉民营企业案件,依法从速办理,提高办案效率,防止久拖不决。

同时,该院依法慎重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涉案财物,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每起案件中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等情形,杜绝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处置涉案财产。今年初,该院办理的某公司非法集资案中,涉案资金巨大,资金流向的关联账户众多,办案人员逐笔审查查封、冻结的财产清单,纠正了侦查机关不当冻结非案发时段账户的10余万元资金的行为,保护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精准服务,消除民企法律困惑

2019年以来,曲周县检察院将办理的涉民营企业案中普遍存在的法律问题,以及民营企业主咨询的20多项共性法律困惑,进行了专题研究分析,为企业提供精准的法治服务。

他们依托12309检察民生服务热线、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等多种途径,接受咨询和受理意见30多条,及时答疑解惑,主动明确反馈。为使企业更加便捷地提出需求,曲周县检察院邀请民营企业代表参加检察开放日、列席相关听证会,面对面倾听企业声音。

请进来,还要走出去。曲周县检察院结合所办案件,定期深入涉案企业开展法治讲座和以案释法活动。近两年来,他们借助“法治宣讲进企业”等活动走遍全县20余家企业,一方面讲解法律知识和维权途径,增强企业及职工的法治意识;一方面通过依法公开犯罪典型案例,公开送达法律文书,提高企业运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

2014年,冯某以某电子公司经理的名义,虚构公司装修办公用房的事实,骗取某建筑公司保证金5万元。案发后,检察官积极督促犯罪嫌疑人归还保证金,挽回建筑公司损失。案件办结后,检察官及时到被害企业进行法律宣传,提示企业签订履行合同时,注意核实对方身份及履约能力,避免上当被骗。“检察官不仅挽回了我们公司的经济损失,还通过普法宣传,提高了我们的法律意识,避免再次上当受骗。”建筑公司负责人王先生说。

曲周县检察院还针对办案时发现的民营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有的放矢地提出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堵塞漏洞。他们在办案中发现一塑料制品公司污染防治不到位,直排有机废气,随即向县环保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摸排企业排污情况并整改,促进企业完善环保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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