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迎
自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卜某某、王某某等人在对外放款借贷的过程中,通过巧立砍头息、家访费、停车费等名目,扣减贷款本金,后又通过签订虚假借款合同、买卖合同、抵押合同、伪造银行流水等方式虚高债务,大幅度垒高借款金额,致使多名被害人债台高筑。近日,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张某某、卜某某等7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什么是“套路贷”,“套路贷”到底有哪些套路,人们怎样避免落入套路呢?对此,海港区检察院检察官进行了分析解读。
“套路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生活中,如果我们需要借款,那就要擦亮眼睛,注意辨识“套路贷”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还应注意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与“套路贷”案件的区别,小心“套路贷”的种种套路。
结合办案实践,我们为大家总结了“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制造民间借贷假象,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通过“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检察官提醒:
许多人之所以被“套路贷”所“套路”,主要是因为消费欲望过高,对资金的需求随之增长。消费需合理,借款也应预先衡量还款能力,切勿过度消费,引发财务危机。同时,借款渠道选择需谨慎,当需要资金时,尽量选择向银行等正规机构进行贷款申请,切勿向个人或组织进行借贷。签订借款合同时,要注意出借资金方必须是公司,不能是个人,以免落入“套路贷”陷阱。如果遇到“套路贷”行为人暴力催债,甚至威胁借款者人身安全时,一定要在第一时间报案,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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