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张乔 实习生 谢子涵)9月22日,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河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在执法范围、执法规范、执法机制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对于如何避免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出现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现象,同时确保部门之间有效承接的问题,《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下放能有效承接的、基层治理和公共服务需要的执法事项,对赋权指导清单、下放事项清单进行动态管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挥统筹作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的下放事项清单的审核;赋权清单外委托乡镇和街道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应当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严格规范乡镇和街道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方面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明确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等;强调执法人员拒不出示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和检查;增加行政执法中回避事项的规定;坚持执法为民,严禁暴力执法和徇私枉法;统一执法标准,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行和适用省人民政府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依法规范执法人员处置罚没物品的程序和要求,进一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当事人的财产权。
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在调研中发现,基层反映较多的是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刚刚起步,承接的下放事项与执法能力不相匹配,执法力量比较薄弱,迫切需要加强人员培训、执法资格管理和信息化建设,实现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建立适应执法能力要求的队伍,提高执法效率。据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加强部门与乡镇和街道执法信息的互联、互通;建立基层执法与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不断提升基层治理效能,形成工作合力;完善培训考核制度,确保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及时更新,业务能力不断提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