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涿州市人民法院松林店法庭成功化解一起抚养费纠纷案,原、被告当事人就抚养费事项达成协议。
原告李某一、李某二与被告李某系父子关系,二原告代理人张某,系二原告的母亲、本案被告的前妻。张某和李某离婚后,李某一、李某二由其母亲张某抚养,二子的抚养费由张某自行负担。但离婚后不久,张某收入有所降低,独自抚养二子经济压力较大,于是,张某代理二原告,就二原告的抚养费事项诉讼至法院。法官耐心调解,促使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李某支付二原告每人每月抚养费750元的数额,且在不影响二原告的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每月可探视二原告两次。张某、李某均向法官表示感谢。
此案的成功化解,既解决了纠纷,又保留住了父与子之间的亲情。涿州法院“情理法”的审判模式再次得以体现。
霍群丽 张舜棋


上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