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王菲 段映雪)9月21日,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成功调解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杜某曾在某学校从事食堂卫生保洁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因学校工作管理需要,由后勤人员对保洁人员进行区域固定,但在工作中杜某与后勤人员发生口角,随即离开了学校。
杜某申请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被裁定不予受理后,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支持其诉请。某学校以经济补偿金标准计算错误为由,向承德中院提起上诉。
承德中院受理案件后,主办法官冉雪芳考虑到上诉人一方为公益性单位,被上诉人得到经济补偿金的周期过长,判决结案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鉴于此种情况,在庭审结束后,冉雪芳积极与当事人沟通,向当事人阐明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事实,以及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给付责任,从法律到事理,再到情理,耐心给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分析利弊,消除了当事人的疑惑,最大限度减轻了当事人诉累。
在冉雪芳多次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对经济补偿金都给予让步,案件得以圆满解决,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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