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张世杰)遇有纠纷,商家直接拿出“最终解释权归本单位所有”做“挡箭牌”;理发时不慎受伤,消费者要求商家赔偿被拒……这些消费者日常的遭遇就发生在我们身边,如何维权备受关注。9月25日,省市场监管局发布了2020年第三季度全省消费维权典型事例,在引导消费者提高法治意识和权利意识的同时,强化商家社会责任,规范商家经营行为,共同营造诚实信用的放心消费环境。
理发不慎受伤 商家赔偿两千元
兴隆县消费者赵某在一美容美发店理发时,理发师不慎将赵某的眉毛处刮伤,消费者要求美容美发店支付5000元作为伤害赔偿。双方协商无果后,赵某将美容美发店投诉至兴隆县消保委。
兴隆县消保委工作人员接投诉后,立即找到商家对具体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促使商家与消费者进行了耐心细致地沟通。经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和解意见:美容美发店赔偿赵某2000元。
【评析】本案中,美容美发店将消费者赵某的眉毛处刮伤,对赵某造成了一定的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赵某有权向美容美发店主张损害赔偿,美容美发店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消费者提出5000元的经济赔偿是否过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兴隆县消保委工作人员在对消费者进行安慰的同时,向其宣讲法律知识,建议消费者依法提出合理的赔偿诉求。最终双方协商后达成和解意见,由美容美发店一次性赔偿消费者2000元。
墙砖开裂商家不理
公正调解让消费者获赔
宽城满族自治县消费者赵某某装修住宅,于2018年10月在宽城某商家以23310元的价格购买了5种型号某品牌的地板砖和墙壁砖。房屋装修完,赵某某喜迁新居,入住到2019年3月中旬,开始陆续发现餐厅、厨房、储藏间等房间的墙壁砖出现长短不同程度的裂痕。事发后,赵某某曾多次找到经销商交涉,并要求将出现裂痕的墙壁砖铲掉恢复原貌,经销商以种种理由推脱责任,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无奈之下,赵某某于今年1月10日,向宽城满族自治县消保委进行了投诉。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迅速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勘查,走访知情人,收集证据,认为墙壁砖涉嫌存在着一定的质量缺陷。但因处于疫情防控特殊时期,消保委对这一投诉作出延期处理的决定。
8月6日,宽城消保委及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几个回合的沟通,终于使双方达成协议:由商家一次性补偿消费者赵某某经济损失8600元,并提供同品牌、同型号、同价位的墙壁砖50块,使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本案中,赵某某购买的墙壁砖出现质量问题,其可以向销售商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墙壁砖的生产厂家要求赔偿。在其选择向销售商家要求赔偿时,销售商家不能推脱责任,而要求消费者向生产厂家索要赔偿。故此在宽城消保委介入后,经多回合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由商家补偿消费者赵某某经济损失8600元,并提供同品牌、同型号、同价位的墙壁砖50块。当然,在商家赔偿赵某某后,其可以就自己遭受的损失向墙壁砖的生产厂家索要赔偿。
“商家宣称享有最终解释权”被查处
2020年8月,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某加油站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宣传牌和营业大厅宣传单内容上有“最终解释权归本站所有”等字样,执法人员现场拍摄了宣传牌的照片并提取了宣传单原件一张。
当事人利用宣传牌和宣传单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罚款5000元。
【评析】《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七)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同时,《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故此,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商家在今后举办促销活动时,千万别留一句“最终解释权归本单位所有”,这不仅不会让自己占得任何好处,反而还会面临行政处罚。同时也提醒消费者,遇到商家拿“最终解释权”做“挡箭牌”的情况时,要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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