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赵建春)省高速交警七里河大队侦办一起涉嫌危险驾驶罪共犯案件,张某因将车辆交由醉酒的袁某驾驶,且在遇民警检查时“顶包”掩盖事实,涉嫌危险驾驶罪共犯。9月21日,张某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8月13日22时47分许,袁某酒后驾驶冀E牌号机动车,在京港澳高速沙河收费站被七里河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达到醉酒标准,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血检测,结果为137.63mg/100ml。袁某系醉酒驾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对袁某危险驾驶案立案侦查后,办案民警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袁某当晚因饮酒叫张某代其驾车,张某驾驶该车从内丘某饭店出发行驶至高速入口后,又将车辆交袁某驾驶。行驶至京港澳高速沙河收费站见有民警查车时,张某又与袁某调换座位,让张某坐在驾驶位,并谎称自己是驾驶员,企图使袁某逃避检查。
同车人张某在明知袁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所驾驶车辆交由其驾驶,且在遇民警检查时与其换座、谎称是自己驾车,意图使其逃避法律追究。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张某已涉嫌危险驾驶罪共犯。
目前,民警依法对袁某处以吊销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的处罚。袁某、张某涉嫌危险驾驶共同犯罪,被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高速交警提示:并不是驾驶人才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在以下几种情形下,驾驶人以外的人员也有可能成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被追究刑事责任。
“帮助型”共犯:即明知他人醉酒(实践中对“明知他人醉酒”的标准,不需要实际准确知道他人是否达到了醉酒标准,只要知道他人饮过酒,可能会达到醉酒标准即可),仍然向其提供车辆的。
“教唆型”共犯:即明知驾驶员醉酒,仍然教唆或指使驾驶员驾车的。
“合驾型”共犯:即俩人或多人均醉酒,共同分段驾驶的。
“不作为”共犯:即对驾驶员危险驾驶负有监管等作为义务但不作为的。
“指令、强制”作业共犯:即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等指令、强制驾驶员危险驾驶的。
“雇佣型”共犯:即雇佣无相应资质的驾驶员实施危险驾驶行为的。
“追逐竞驾型”共犯:即组织、参与实施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追逐竞驶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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