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刘慧 王娜)被告人王某某本已认罪认罚被从轻处罚,一审宣判后,在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又提出上诉。任丘市检察院据此提出抗诉,9月17日,该院收到二审法院判决书,王某某被加刑两个月。
被告人王某某两次以租赁为由骗取被害人轿车对外抵押,共获利27万元,涉嫌合同诈骗罪。案件移送任丘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官为王某某详细介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权利和义务。该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王某某认罪、悔罪,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据此,任丘市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时依法作出对王某某从轻处罚的确定性量刑建议并被法院采纳。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一审宣判后,王某某在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以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为由提出上诉。任丘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王某某对认罪认罚反悔并提出上诉,属于无正当理由上诉,体现其既不认罪也不认罚。该院在上级院的支持下提出抗诉。二审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依法采纳加刑建议,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即加刑二个月。
办案检察官介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初衷,在于通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程序上从简或者实体上从宽的处理,实现有效惩治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提升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该案中王某某认罪认罚后又反悔的行为损耗了司法资源。检察机关的抗诉行为,彰显了司法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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