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张伟亮)9月25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开展第四批打击非法采砂集中宣判活动,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柏乡县人民法院、襄都区人民法院、巨鹿县人民法院集中对7起非法采砂案件进行公开宣判,3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杨某、陈某某、邵某某非法采矿案。2018年10月份以来,刘某某(已判刑)、崔某某(已判刑)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临城县石城乡刘家辉村北和魏家辉村西南等区域非法采挖价值225673元的砂石。非法采矿过程中,刘某某、崔某某雇佣杨某负责日常管理,雇佣陈某某、邵某某的铲车挖沙。一审法院以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判处邵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追缴被告人陈某某的违法所得51000元、邵某某的违法所得36400元上缴国库。
孙某某、纪某某、纪某、董某某非法采矿案。2019年2月,被告人孙某某在他人居间联络下,自己并帮助被告人纪某某、纪某、董某某以15000元/亩的价格分别租用黄某某占有的土地各1亩进行非法采砂。截至2019年5月23日案发,纪某某等人的采砂活动使属于禁采区的大沙河堤内侧形成了大面积不规则的采坑。经邢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非法开采建筑用砂价值为1106749元。经公益诉讼起诉人委托评估,该砂坑的回填预算费用为610416元,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评估费2000元。一审法院以犯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孙某某、纪某、董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分处罚金2万元;撤销沙河市人民法院(2019)冀0591刑初196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纪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宣告的缓刑,被告人纪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与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个月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被告人孙某某、纪某某、纪某、董某某各自退赔矿产资源损失79053.5元,上缴国库;被告人孙某某、纪某某、纪某、董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各自采砂造成的砂坑恢复原状;若不能恢复,则各承担修复费用43601元;被告人孙某某、纪某某、纪某、董某某共同承担评估费2000元;被告人孙某某、纪某某、纪某、董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邢台市市级媒体就非法采砂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乔某某非法采矿案。2014年7月1日至9月20日,被告人乔某某雇佣田某某、李某某、牛某某等人在汛期内且采矿许可证已到期的情况下,仍在临城县临城镇东关村南汦河河道内非法采砂,涉案金额1163800元。2014年9月21日,被告人乔某某到内丘县公安局河渠派出所投案。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乔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乔某某违法所得11638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此外,当天宣判的还有李某某等10人非法采矿案、赵某利等6人非法采矿案、杨某某非法采矿案、陈某等7人非法采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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