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讯员 王艳静
河北法制报记者 陈兆扬
9月17日,任丘某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魏某某与河北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一起来到任丘法院,在法官张立祥的主持下,双方签下了调解协议,约定任丘某投资有限公司于9月30日前给付河北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6371202.2元。两天后,该笔上千万元的工程款便打到了河北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账上。当原告河北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得知这个结果时,欣喜不已。
原来,早在2015年3月30日,任丘市住建局与任丘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达成合作意向,投资、开发任丘市某路段污水管网、管道工程。同年,河北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标该工程。2015年5月1日,该股份有限公司与任丘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造价为33252505.15元。河北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接工程后,积极履行施工义务,并于当年12月30日顺利竣工。
2019年4月16日,经任丘市工程预决算审计中心审计,审计价款为28371242.51元。工程竣工后,任丘某投资有限公司仅向河北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00万元,剩余款项未支付。河北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9年10月10日将任丘某投资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后双方在任丘市法院办案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任丘某投资有限公司于同年10月20日前给付河北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6371202.2元。
然而,任丘某投资有限公司并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今年9月15日,河北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任丘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任丘市法院立案庭法官鉴于该起纠纷涉案标的巨大,且时间久远,如若处理不好,恐引起更大负面影响,故引导河北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选择诉前调解。
法官张立祥接手了此案。他在调解过程中发现,原、被告双方对案件的基本事实及欠款事实均没有太大争议,在与被告任丘某投资有限公司进行沟通时,该公司虽是颇有微词,提出工程本身存在瑕疵、工程款暂未到位等诸多理由,但均不是不支付款项的法定事由。由此,张立祥决定从被告任丘某投资有限公司寻找突破口。在先后两次与任丘某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魏某某约见时,张立祥先对他进行了诉前辅导、告知诉讼风险、法律释明和诉讼指引,从算好信誉、时间、经济、风险“四笔账”角度,帮助其分析因果。经过张立祥的耐心劝导,魏某某意识到如果要进行漫长的诉讼,不仅耗时费力,还将受到法律的惩戒,公司的信誉也会一败涂地,这对公司的发展将会是致命的打击。在仔细衡量利弊得失后,他表示愿意接受调解。
于是,在张立祥的主持下,双方很快达成了还款协议,任丘某投资有限公司于两日后自动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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