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依法对以下车辆予以公告处理。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前来办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请以下车辆的车主、管理人或驾驶员在公告期间内携带车辆合法手续到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邯郸支队磁县大队办理有关手续。
特此公告。
附:津MP2222、云A0E19K、鲁JJJ376、京Q1W608、蒙K857A0、粤AK238M、冀AN6562、豫JCH932、粤BP91Y7、辽E02E77、冀J903DZ、豫HF2560、沪AZ8512、黑KU7000、豫EZX362、豫G0K085、京A35225、京M65781、津A06956、豫J11416、豫DX6782、京PB9519、渝AL727K、鲁AJ9W57、辽C320E1、豫A6W806、晋MXA215、辽A83DJ1、浙E0871B
(以上均为小型客车)
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邯郸支队磁县大队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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