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赵艳茹)在高速公路上出了事故,当事人把车辆开到20公里以外才报警,导致管辖区域发生改变,给现场勘查、证据收集、责任认定等工作带来很大难度。10月8日,高速交警迁西大队民警就遇到这样一件事情。
当日,迁西大队接到一起事故报警,称在张庄子收费站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有两辆小轿车追尾。大队民警立即出警,到达现场后,民警看到一辆冀C牌照轿车和一辆辽A牌照轿车停在收费广场等候处置。民警心中疑惑,本来在收费站口两辆轿车追尾的事故就不多见,两辆外地牌照车辆追尾更是少见。
经询问,民警得知,原来这两辆车并非在报警处张庄子收费站出的事故,而是在京哈高速公路陡河大桥附近。但两名司机怕影响其他车辆通行,又对事故责任无争议,就“好心”地将车开到了较为安全的地点才报警。
听到司机的解释,民警哭笑不得,从肇事地点到报警地点有20多公里,管辖权已从唐山大队到了迁西大队,无法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当事人虽是“好心”,却影响了事故处理。幸好两名驾驶人对事故责任无争议,最终民警将此起交通事故移交到高速交警唐山大队处理。
交警提醒: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车辆挪移距离过远,会对后期交警现场勘查、出具责任认定等工作带来不便。并且在移动过程中,如果责任方未按约定停车,突然驶离,受损方又没有及时取证,将造成责任无法认定,从而给受损方造成更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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