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校的校车及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做好车辆安全维护,保障校车安全运行,定期组织开展校车交通安全培训。严禁校车超速、超员或者不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2.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应当明确学生监护人定时定站点接送的安全责任。接送任务结束时,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在确认车内无人后方可关闭车门。
3.设立食堂的学校,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食堂进行委托经营的,应当建立准入、退出机制,与经营方签订包括食品安全条款的委托经营协议,加强对经营方的监督管理。
(河北省教育厅学校安全工作处 供图)


上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