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法制报记者 刘帅
2016年3月9日,郝某以急需资金为由向张某借款12万元,口头约定利息为2分,因郝某和张某系亲戚关系,郝某未出具借条,后郝某偿还张某5万元本金。2017年2月9日,郝某向张某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贷到张某本金95000元(玖万伍仟元),利息2分。”后张某多次找郝某要求偿还借款本息,但郝某以种种理由推托,始终未还钱。张某一怒之下于2020年8月5日将郝某诉至阜城县人民法院,要求郝某偿还借款本金95000元,利息77900元。庭审中,郝某承认张某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利息约定过高,希望按新的民间借贷解释规定的利息计算,即按2020年8月国家发布的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郝某向原告张某出具金额95000元借条,是原被告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其中包含70000元本金和25000元利息,利息是按2016年3月9日至2017年2月9日以120000元为基数月利率2分计算的,未超过约定利息。法院认定了被告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95000元金额为后期借款本金。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本案原告出具的借条将25000元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5000元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在诉讼期间,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8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法院对原告该诉请予以支持。综上,根据相关法律遂依法判决,被告郝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95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借款本金9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8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说法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操作便捷,资源丰富的融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与银行贷款之间的矛盾。本案中约定的 “2分利息”,究竟如何计算?合理不合理呢?
在民间借贷中,“几分利”通常指的是“月息”。按照“百分之几”计算,1分利的意思就是月息1%,2分利的意思就是月息2%。从实际使用中看,所谓2分利是以1元钱作为基础单位参照,也就是说,每借1元钱需要支付2分钱的利息,换作年化利率就是2%×12=24%。如果贷款金额是1万元,那么按照单利计算一年利率就是10000×24%=2400元。
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双方约定利息为2分,即年化利率24%,是受法律保护的。
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中对民间借贷利率重新做了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2020年9月21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3.85%,约定利率不超过四倍即15.4%。
本案于2020年8月5日在法院登记立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故本案应适用2015年8月6日发布、自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8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因此,法院对原告该诉请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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