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
孙长友、孙红彦、姜淑琴:
本院在执行刘世镇与孙长友、孙红彦、姜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孙长友、孙红彦、姜淑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孙长友、孙红彦、姜淑琴公告送达(2020)冀1024执76号拍卖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香河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中天伟业承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孔祥虎、李朝华诉你单位及被告常建光、被告常树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冀0824民初9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沟屯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滦平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武建成、王润花:
本院受理原告阳原县皮草商会诉被告武建成、王润花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冀0727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阳原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苗宏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隆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冀0822民初1647号。原告起诉要求:你方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77414.45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兴隆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兴隆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赵洪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平县支行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判决结果如下:“由被告赵洪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平县支行借款本金278,235.2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被告赵洪义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冀0824民初84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沈鹏、唐飞:
本院受理原告邯郸市龙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磁县人民法院光禄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磁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张培武:
本院受理原告韩付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磁县人民法院光禄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磁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张培武:
本院受理原告韩付堂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磁县人民法院光禄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磁县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王建国不慎将警官证丢失,证号为008116,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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